【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1998]13号【发布日期】1998.03.16【实施日期】1998.03.1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