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文字号】侨内会发[1998]002号【发布日期】1998.04.21【实施日期】1998.04.2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建委(建设厅):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二、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三、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四、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侨办,可根据上述规定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