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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为代母生育子女办理有关亲子关系公证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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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98]司公函020号【发布日期】1998.07.30【实施日期】1998.07.3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黄耀祥、黄彩珍出生公证的请示》(粤司公字〔1998〕48号)函悉。经研究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认为,代母生育问题,现尚无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政策明文禁止,且涉及复杂的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我司亦曾于1995年发文,明确不宜办理借腹生育协议公证。鉴此,公证处不宜办理代母生育子女方面亲子关系的公证。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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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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