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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非肇事驾驶员可否吊销驾驶证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交管[1998]341号【发布日期】1998.12.25【实施日期】1998.12.2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非肇事驾驶员可否吊销驾驶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如果非肇事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在肇事车辆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在调查交通事故中,发现非肇事驾驶员有冒名顶替交通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行为的,不能吊销其驾驶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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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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