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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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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关【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40号【发布日期】1999.03.11【实施日期】1999.03.1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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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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