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9]第35号【发布日期】1999.02.13【实施日期】1999.02.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拍卖企业依法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8〕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设立拍卖企业,应依据《公司法》和《拍卖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在北京的拍卖企业(以下简称在京拍卖企业),应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在京拍卖企业的年检。在京拍卖企业参加年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年检规定的内容,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进行初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初检意见,再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年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企业报送年检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