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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发布日期】1999.05.14【实施日期】1999.05.1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外字〔1998〕第1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

一、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要区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

二、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其他组成部分相同的,不宜简单认定为近似。如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虽然行政区划不同,在使用中引起公众误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依据注册在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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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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