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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日期】1999.10.21【实施日期】1999.10.2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来,我部连续收到一些省、直辖市因食用河豚鱼而引起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管理,防止河豚鱼食物中毒发生,保障人民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1990年我部发布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提到的“特殊情况”,是指过去特定历史时期,食物资源短缺,供应紧张的情况。目前,这种“特殊情况”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特殊情况”为由批准河豚鱼(包括盐腌河豚鱼制品)生产加工。凡列入我部河豚鱼资源开发利用课题研究计划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课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水产等部门,严格规范河豚鱼捕捞、收购、存放、调运、加工等规程,防止河豚鱼流入市场。

三、加强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增强群众预防河豚鱼中毒的意识和防护能力。要广泛利用宣传媒体向群众讲解食用河豚鱼的危险性、河豚鱼识别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普及预防河豚鱼中毒的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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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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