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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国内贸易局【发文字号】内贸局发营销字[1999]第173号【发布日期】1999.01.01【实施日期】1999.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特许加盟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和连锁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为国内企业实现低成本高速度扩张的重要手段,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为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开展,作为商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特许经营的概念、基本形式、特许加盟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定。该办祛试行一年多来,在指导、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特许经营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第一批特许企业已按《办法》进行了备案,更多的企业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在普及推广特许加盟这种新型营销方式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借特许加盟的名义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活动;利用虚假广告宣传(如高收益、高回报)招募加盟者,骗取加盟者的加盟金;一些咨询机构有意过度炒作特许加盟,从中谋取利益。如不及时制止这些不规范行为,必将危害广大企业和投资者利益。对特许经营在我国长期健康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行为。按照《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注册商标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具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向加盟者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二、在招募加盟者之前,特许者必须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的真实信息,加盟者有权要求特许者就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证明,包括《办法》所要求的备案证明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其真实性的文件。对特许者提供的不真实的宣传资料、广告和招募文件,加盟者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寻求保护和赔偿。

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特许加盟的名义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四、企业从事有关特许经营方面的咨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经国家行业主管审核批准,不得对外发布带有行业导向性信息,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和炒作。

五、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作为商业服务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把特许经营纳入连锁经营和营销改革工作的总体框架,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开展出特许经营的基本情况,做好规范和指导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和企业在贯彻本通知意见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内贸易局营销改革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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