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第50号【发布日期】1999.03.20【实施日期】1999.03.2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47号),对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这次发票清理检查的重点是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发票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理解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对加强发票管理,增加税收,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专项斗争。
二、加强配合,互通情况。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在日常征管、稽查工作中注意发现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查,该立案侦查的要开展工作。同时要发挥公安机关优势,挖掘犯罪线索。工作中,税务、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公安机关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对暴力阻挠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处理,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工作要予以必要的帮助。
三、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清查打击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倒卖发票的违法活动和伪造发票的窝点是这次清查的重点。各级税务、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组织突击行动,捣毁窝点,抓获罪犯。对屡犯者要从严查处。对于大案要案,要及时立案,迅速查处。涉及跨地区的案件,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协查,提供条件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公安机关。
四、正确适用法律,严肃执法。在这次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伪造、倒卖发票和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倒卖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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