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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1999]8号【发布日期】1999.08.05【实施日期】1999.08.0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9〕137号《关于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有两个以上办公场所的请示》收悉。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的法定办公场所一致。
二、对于未经原审核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增设执业场所的,适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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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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