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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涉外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2000]司律公函073号【实施日期】2000.12.2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今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能否变通为曾凤珠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请示》函悉。你处请示澳大利亚驻沪总领事馆要求在申请赴澳定居的曾凤珠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加入申请人“只有上述二个子女”的证词内容,公证处能否办理。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处意见,公证处可以在不违反真实、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将上述内容与亲属关系事实一并予以公证证明。律师

由于涉外亲属关系公证书因使用地、使用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内容要求不同的现实,已使用多年的试行格式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这种要求,我司拟根据需要进行完善。希望各地涉外公证处在办证中注意总结,提出修改意见,由省级司法厅(局)公证管理部门及时汇总并提出完善建议报我司。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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