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卫医发〔2000〕422号【发布日期】2000.11.28【实施日期】2000.11.2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发(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律师
在《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卫医发(2000)第19号)下发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二000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