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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11号【发布日期】2000.10.25【实施日期】2000.10.2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你厅《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律师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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