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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7号【发布日期】2000.08.02【实施日期】2000.08.0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请〔200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火灾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因违法行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所应负的责任,不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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