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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典当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2000〕53号【发布日期】2000.09.05【实施日期】2000.09.0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你厅关于典当行业务范围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律师

一、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六年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为质押贷款业务。但在实践中,鉴于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对典当行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典当行也大多从事此项业务,从历史情况和典当业发展的需要出发,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工作中不禁止典当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二、我们认为,考虑到国家政策和我国典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地方法院对典当行可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认定,是比较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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