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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2000〕4号【发布日期】2000.06.07【实施日期】2000.06.07【效力级别】行政许可批复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
你局《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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