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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1)第187号【发布日期】2001.07.16【实施日期】2001.07.1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上海、重庆市,山西、江苏、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办理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规范登记时,发现集团核心企业所属全资企业中,一些企业名称冠以了“中国”字样(名单附后)。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凡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上述企业名称均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你局或你局下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越权核准企业名称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核准的企业名称均不受法律保护。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或责成下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附件所列企业名称立即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2001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请你局对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越权行为,应立即纠正。在今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切实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附件:越权核准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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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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