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民政部【发文字号】民发[2001]24号【发布日期】2001.02.06【实施日期】2001.03.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MZ010-2001
前言
为了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服务;4.管理;5.设施设备;6.其他。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浙江省民政厅、安徽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卢亦鲁、王素英、周炳泉、周大群、范桦林、张子得、李浩。
1 总则
1.1 为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1.3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儿童基本权益,帮助儿童适应社会,促进儿童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举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儿童 Children
14周岁及以下的人口。
2.2 新生儿 Neonate
自出生后到4周的儿童。
2.3 婴儿 Infant
4周到满1周岁的儿童。
2.4 幼儿 Toddler
1周岁到满3周岁的儿童。
2.5 学龄前儿童 Preschoolers
3周岁到入小学前(6-7周岁)的儿童。
2.6 学龄期儿童 CHildren of ScHool Age
入小学起(6-7周岁)到青春期(女12周岁,男13周岁)的儿童。
2.7 青少年 Adolescent
女孩从12周岁开始到17-18周岁,男孩从13周岁开始到20周岁。
2.8 孤儿 OrpHan
丧失父母的儿童。
2.9 弃婴 Abandoned Baby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
2.10 弃儿 Foundling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的儿童。
2.11 残疾儿童 Disabled CHildren
14周岁以下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儿童。
2.12 S.O.S儿童村 S. O. S CHildren's Village
国际性民间慈善组织,经费来自于募捐。以模拟家庭为单位,由一位“妈妈”和若干名健全孤儿组成一个家庭。一般由10-20个家庭组成。
2.13 孤儿学校 ScHool for OrpHans
为孤儿提供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场所。
2.14 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ReHabilitation Center for Disabled CHildren
为残疾儿童提供各种综合性康复服务的机构,设有医疗保健、手术矫治、康复训练、业务培训等多项服务设施。
2.15 社区特教班 Community-based Educational Services for Special CHildren
指在社区内为残疾(主要是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和相关康复服务的班级。
2.16 家庭寄养 Foster Care
把失去家庭的孤残儿童托养在一个家庭的儿童养育方式。
3 服务
3.1 膳食
3.1.1 有由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儿童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 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按照不同年龄阶段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3.1.4 为有需要的儿童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 为婴幼儿配奶必须按规范操作。
3.1.6 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俗。
3.2 护理
3.2.1 新生儿及婴儿
3.2.1.1 婴儿室应阳光充足,室温和湿度适宜,无噪音,无污染。
3.2.1.2 室内保持清洁,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1.3 建立严格的消毒隔离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瓶、一碗、一杯、一盆、一巾、一勺,室内地面定期消毒。
3.2.1.4 定时喂奶、喂水、喂食,保证新生儿及婴儿生长发育需要。
3.2.1.5 婴儿每天活动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3.2.1.6 加强新生儿脐部护理,夏季每天洗澡1次,其它季节每周2次。
3.2.1.7 勤换尿布、内衣,防止尿布湿疹和褥疮发生。
3.2.1.8 翻晒被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添减衣被。
3.2.1.9 为婴儿勤剪指甲。
3.2.1.10 离开婴儿前,应采取防止其坠床的措施。
3.2.1.11 加强口腔护理。
3.2.1.12 对患有传染病的新生儿及婴儿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儿童为原则。
3.2.1.13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3.2.2 幼儿
3.2.2.1 居室阳光充足,整洁卫生,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2 执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2.2.3 整理床铺。
3.2.2.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2.5 天气许可时,每天带幼儿户外活动1小时。
3.2.2.6 培养幼儿生活自理能力,如洗脸、漱口、穿衣、自行大小便等。
3.2.2.7 为幼儿剪指甲、梳头、洗头。
3.2.2.8 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每天洗脸2次,洗脚1次。夏季每天洗澡1次,其它季节每周2次。
3.2.2.9 对患有传染病的幼儿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儿童为原则。
3.2.2.10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3.2.3 学龄前儿童
3.2.3.1 居室阳光充足,整洁卫生,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3.2 执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2.3.3 整理床铺。
3.2.3.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3.5 视天气情况,每天带儿童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3.6 进行生活技能培训。着重培养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如洗脸、刷牙、穿衣、梳头、自行大小便等;着重培养儿童简单家务劳动能力,如洗碗、扫地、铺床、洗手帕等。
3.2.3.7 指导儿童定时去食堂吃饭。
3.2.3.8 协助儿童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9 对患有传染病的学龄前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儿童为原则。
3.2.3.10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3.2.4 学龄期儿童
3.2.4.1 居室阳光充足,整洁卫生,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4.2 执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2.4.3 协助儿童整理床铺。
3.2.3.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4.5 进行卫生宣传和教育,帮助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
3.2.4.6 了解儿童每天的生活和学习情况,检查其作业,进行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
3.2.4.7 对患有传染病的学龄期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儿童为原则。
3.2.4.8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3.2.5 青少年
3.2.5.1 居室阳光充足,整洁卫生,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5.2 执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2.5.3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
3.2.5.4 鼓励和帮助青少年学会处理衣、食、住、行问题,为其独立生活打下基础。
3.2.5.5 了解青少年每天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定期检查其作业。
3.2.5.6 进行劳动技能和就业前培训等训练。
3.2.5.7 对患有传染病的青少年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青少年为原则。
3.2.5.8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3.2.6 残疾儿童
3.2.6.1 居室阳光充足,整洁卫生,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6.2 执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2.6.3 协助儿童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6.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6.5 根据残疾情况,提供各种基本的护理服务。如对无吸吮能力的婴儿,应慢速滴喂,防止咳呛等。
3.2.6.6 定期翻身、擦浴及室外活动,防止出现褥疮。
3.2.6.7 从运动、认知、生活自理能力和语言交往能力等方面进行训练,以减轻残疾程度。
3.2.6.8 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儿童为原则。
3.2.6.9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3 康复
3.3.1 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6个月内的婴儿,每月体检1次;6个月至12个月内的婴儿,每3个月体检1次;1-3岁幼儿,每6个月体检1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1次。
3.3.2 定期查房。每日巡诊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3 按照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及早发现儿童异常现象,并给予早期干预。对常见病、多发病制定预防与治疗预案。
3.3.4 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发生。
3.3.5 把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所有儿童、青少年的医疗保健康复纳入到当地初级卫生保健体系之中。
3.3.6 凡新入院婴幼儿,均应隔离观察,经体检确定无传染性疾病,再转入普通居室。
3.3.7 为残疾儿童提供各种综合性康复服务的机构应提供康复服务,并能够开展肢体功能训练、聋儿语训、弱智教育等学龄前早期综合康复训练,指导社区康复工作,接受残疾儿童的自费寄养,承担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及病残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工作,参与当地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3.4 心理
3.4.1 婴幼儿:开展情感交流和爱抚,进行感官、动作、语言训练、促进心理发育,营造和谐温暖的生活环境。
3.4.2 学龄前儿童:开展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心理困惑,纠正不良行为。辅导儿童做游戏,培养独立能力。
3.4.3 7-14周岁儿童及青少年:做好入学前、后的适应性衔接,开展素质教育,培养身心健康发展的学生。分析心理活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进行青春期教育,对有不良行为者,耐心说服教育,防止发展为品行障碍和人格障碍,帮助其融入主流社会。
3.4.4 残疾儿童:针对不同残疾和过去经历所造成的心理问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4.5 运用社会活动培养儿童及青少年的社会适应性,对个别问题突出的儿童和青少年,制定专门方案。
3.5 教育
3.5.1 根据儿童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寓教于乐的教育。
3.5.2 学龄前儿童按《幼儿教育大纲》制定教学计划。
3.5.3 适龄健全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3.5.4 对各类残疾儿童,因人施教,制订相应的集体和个案特殊教育方案,对盲、聋儿童送专门学校或在福利机构设置特殊教育班学习。对残疾青少年开展职业培训。注重社会实践教育,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3.5.5 专门为孤残儿童提供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社会福利机构,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使其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 管理
4.1 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 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儿童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与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 人力资源配置
4.2.1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至少应具备1名大专学历以上、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1名专职康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教师、医生、护士、护理员及其他人员,其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 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培训。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2.4 配备营养师(士)1名。
4.3 制度建设
4.3.1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 收容社会弃婴,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4.3.3 积极开展儿童送养、家庭寄养工作,为孤儿、弃婴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4.3.4 有与自费寄养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并长期保存。
4.3.5 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说明服务的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6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
4.3.7 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结构图。
4.3.8 有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
4.3.9 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的规定。
4.3.10 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3.11 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4.3.12 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收费标准应公开和便于查阅。
4.3.13 有工作人员、在院儿童,寄养儿童及寄养家长、监护人和被收养儿童及收养人的花名册。入院儿童、寄养家长、监护人和被收养儿童及收养人的个人资料除供需要知情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4.3.14 严防入院儿童走失。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儿童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4.3.15 有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4.3.16 有自费寄养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
4.3.17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
5 设施设备
5.1 儿童居室
5.1.1 分婴儿室和儿童室。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5.1.2 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儿童单人床、床头柜、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5.1.3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5.2 饭厅应配设儿童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5.3 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5.4 婴幼儿配奶室应配备消毒柜、电冰箱、热源、配奶用具等。
5.5 设有儿童专用的卫生间。儿童卫生间应配备淋浴器、取暖设备、大小便器、废纸桶、洗手池、窗帘等。
5.6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
5.7 有供儿童游戏、学习用的活动场所、教室、图书室及相应设备。
5.8 有配置了适合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作业治疗和语言训练的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5.9 有接待来访人员的场所,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资料。
5.10 室外活动场所达到150平方米,绿化面积达到60%。
5.11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5.12 有1部可供自费寄养儿童使用的公用电话。
5.13 必须根据儿童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吸氧装置、灭菌设备、婴儿保温箱、急救箱、输液设备、吸痰器、药品柜、电冰箱等。能处理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能开展应急处理以及转院过程中的医护工作。不设医务室或相关医疗力量不足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与有一定资质的医院签订医疗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5.14 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通讯、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5.15 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温不低于16℃,夏季不超过28℃。
5.16 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玻璃、墙面、地面、桌面、窗台洁净。
5.17 建筑设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
6 附则
6.1 儿童寄养家庭可参照本规范的相应条款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