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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复字[2001]22号【发布日期】2001.12.26【实施日期】2001.12.2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在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逃跑而无法告知其复核权的情况下可否没收保证金问题的请示》(辽公明发(2001)9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没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代收《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并告知其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限已过,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依法没收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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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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