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1]第368号【发布日期】2001.12.19【实施日期】2001.12.1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如何适用问题的请示》(冀工商[2001]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91]中油企字第20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情况,仅限于“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的机构。“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这里所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是指该企业法人单位的内部。如果该企业法人下属的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等“内部”机构设立了法人住所以外,且提供产品和劳务的对象超出了该企业法人的内部范畴,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否则,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