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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股东可否担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01]第166号【发布日期】2001.06.29【实施日期】2001.06.2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股东可否担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问题的请示》(局函[2001]1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长(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立董事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1月7日发布的第83号局令《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者聘任为董事、经理。

依照上述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选举或者聘任非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登记申请,应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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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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