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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文字号】环法函[2001]7号【发布日期】2001.06.18【实施日期】2001.06.1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你局6月4日来电及6月13日来函均已收悉。我们对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的范围和主要法规依据,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纳入企业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并作为前置性审批事项之一

环境保护是党和国家确定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战略任务之一。预防为主是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基本原则。为了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建设“对环境有影响”(包括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项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环保部门审批。

但在实践中,许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即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在许多地方,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非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致使许多新建项目,特别是建设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的饮食、娱乐以及其他产生油烟、污水、噪声等严重环境污染的“三产”企业,虽未经过环境审批,但照样取得《营业执照》投入生产或经营,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成为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一个突出问题,应当从管理源头上予以有效控制。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事项的环境影响审批的主要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发布)第2条、第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别、环境影响评价的种类,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制定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经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建设单位需要办理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别也有所区别

1、建设项目属于新建性质,建设单位按照工商管理要求应办理企业开业登记;

2、建设项目属于改建、扩建性质,建设单位按照工商管理要求应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3、现有企业由于污染严重被列入国家强制淘汰范围或被依法取缔、关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四、环境保护前置性审批的重点对象

根据环境管理实际工作反映的问题,按照国家基建程序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审批制度较为规范;而自主投资以及其他非国家基建投资的饮食、娱乐以及其他产生油烟、污水、噪声等严重环境污染的“三产”行业,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审批制度的情况则普遍很差。

因此,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的环节,环境保护前置性审批的重点对象,应为在人口集中地区兴办饮食、娱乐以及其他产生油烟、污水、噪声等严重环境污染的“三产”行业。

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的主要法规依据

这些依据主要体现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这些法规依据的目录及有关条款,详见附件所列。

附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的主要法规依据目录

一、有关法律规定及条款序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全国人大常委人1989年12月26日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11月29日通过)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及条款序号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第7条、第9条(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

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1996年8月3日)

3、《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第三条(1984年9月27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11月7日发布)

5、《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1999年1月22日发布)

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30日发布)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22日发布)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2月3日发布)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第9条(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9月12日发布)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序号

1、《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第4、7、8、9条(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1995年2月21日)

2、《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第4条、第5条(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

3、《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资生产设施的通知》,第3条(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1997年11月11日)

4、《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碳类物资的通知》,第2条(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等9部门1997年6月5日)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2月17日发布)

6、《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4月21日)

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第7条第(二)款、第12条(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5年6月2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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