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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建法函[2001]240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01.08.1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被拆迁人在政府责令限期拆迁决定规定的限期内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未经裁决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时,应当告知被拆迁人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拆迁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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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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