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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变相借贷融资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办函[2001]161号【发布日期】2001.03.27【实施日期】2001.03.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你委办公厅《关于就拟上市公司资金拆借问题征求意见的函》(证监办函[2001]2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五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等规定,四川宏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变相借贷融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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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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