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办函[2001]161号【发布日期】2001.03.27【实施日期】2001.03.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你委办公厅《关于就拟上市公司资金拆借问题征求意见的函》(证监办函[2001]2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五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等规定,四川宏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变相借贷融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