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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1.04.23【实施日期】2001.04.2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社部函〔2001〕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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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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