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1]197号【发布日期】2001.09.05【实施日期】2001.09.0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1999年以来,为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要求,我部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对规范社会保障卡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地区反映对社会保障卡建设的要求不了解,在社会保障卡建设过程中未按部里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规范化和有序化,避免出现盲目发卡的局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领域IC卡应用已经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确定为国家行业性IC卡应用。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符合我部《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1999〕213号)要求,严格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劳社厅函〔2000〕76号)执行。
二、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采用符合我部规范,并通过我部硬掩膜产品检测(即成品卡检测),具有我部颁发的《社会保障(个人)卡COS检测合格证书》的卡内操作系统(COS)。我部将及时在部政府网站上公布COS检测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我部下发的管理和规范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有关文件,请各地及时转发至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执行。由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卡业务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及时转发相关部门共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