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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1]241号【发布日期】2001.11.05【实施日期】2001.11.0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请示》(豫劳社函〔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由于我部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最低工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社会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初始阶段,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部颁规章未能考虑到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这方面的内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建立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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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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