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布日期】2001.10.15【实施日期】2001.10.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抵押登记收费标准的函》(公交管〔2001〕8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财综〔200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向机动车所有权人收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在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向抵押人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为每辆次10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