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司法部关于律师同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再同另一律师事务所签定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律师法》第十一条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2001]11号【发布日期】2001.08.02【实施日期】2001.08.0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律师同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再同另一律师事务所签定合同能否适用<律师法>第十一条的请示》(沪司发请[2001]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律师同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在执业所的注册即为终止,不存在“转所”问题。“转所”是指律师在与原所保持聘用关系的前提下,经原所及住所地司法局同意,由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

二、律师同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如重新申请执业,应依《律师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此复。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