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2001]9号【发布日期】2001.06.26【实施日期】2001.06.2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请示》(京司文[20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因此,只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承办业务的情况下,受指派的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其所属律师事务所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私自刻制所属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属于该律师的个人行为,律师事务所对其行为和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个人责任。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