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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购买上海银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2001]3号【发布日期】2001.03.07【实施日期】2001.03.0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沪司发〔2000〕145号《关于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购买上海银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事务所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股票、国债等证券投资,如果不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实质性的管理、控制和经营,不构成我部《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合伙律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中所称的“经营性活动”,不违反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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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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