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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学历确认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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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函[2001]152号【发布日期】2001.05.28【实施日期】2001.05.2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府转送我部《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黔府行复转字[2001]01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学大专、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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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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