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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寄递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明电[2002]1号【发布日期】2002.01.11【实施日期】2002.01.1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依法保护邮政企业专营权,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信息安全,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范非邮政寄递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件印刷品等寄递业务管理防止炭疽杆菌传播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非邮政寄递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除邮政企业外,未经邮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该项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未经邮政部门委托的非邮政企业(包括各类非邮政投递、快件寄递、快递服务企业等)业务的经营范围时,应当注明“寄递业务(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字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注明“国际快递(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字样。

二、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应经省级邮政部门委托,凭委托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委托书核定其相关经营范围。其中,经省级邮政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依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核定或变更其相关经营范围。

三、未经省级邮政部门委托,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相关经营范围,擅自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企业,按超范围经营查处。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寄递业务的企业,凡未经省级邮政部门委托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年检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其经营范围予以规范,未通过规范的,不予通过年检。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取得省级邮政部门委托的,应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变更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未予变更批准证书的,不予通过年检。

五、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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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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