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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2]第125号【发布日期】2002.06.10【实施日期】2002.06.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河南、河北、湖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受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规范登记时,发现该集团核心企业所属的全资企业中,一些企业名称冠以“中国”字样,其名称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凡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你局或你局下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属无效行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请你局或责成下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立即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附件:越权核准企业名称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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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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