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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2.09.24【实施日期】2002.09.2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内容进行解释的请示》(鄂建文[2002]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中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是指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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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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