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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期货字[2002]9号【发布日期】2002.01.14【实施日期】2002.01.1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期货经纪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0]3号)下发后,对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期货经纪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国期货市场最新发展的需要,现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的部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情况”中的经纪业务情况表修改为:(见附件表1)

二、增加“3.经调整净资产计算表”,作为“(二)主要财务指标”中的第3张表。(见附件表2)

三、“公司概况”的修改:

(一)中加入“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一项。(二)中加入“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开始任职时间;在报告期内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四、“经营情况”的修改:

增加“(三)内部稽核员审核报告书”。公司内部稽核员应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3.对公司业务状况进行分析。内部稽核员应对审核报告书签字确认。

五、期货经纪公司在上报年度报告时,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传给中国证监会。电子邮件网址:csrcqhb@esrc.gov.cn csrckjb@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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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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