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期货字[2002]11号【发布日期】2002.02.06【实施日期】2002.02.0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深圳、沈阳、武汉证券监管办公室,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大连、郑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我会《关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合并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1]23号),同意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期公司”)设立上海、北京、大连、郑州、深圳、沈阳、武汉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合并重组后形成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我国期货市场的一项制度创新,为做好这项工作并为今后积累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公司作为中期公司地区性的经营管理机构,根据中期公司的授权从事业务。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中期公司承担。
二、中期公司各分公司,需建立符合有关规定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中期公司拨付给各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
四、分公司的负责人均需具备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公司其他具备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
五、分公司的设立、变更、经营管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研究期货分公司的监管办法,积极探索期货分公司监管的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