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人函[2002]67号【发布日期】2002.06.10【实施日期】2002.06.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转报攀枝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干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请示》(川人[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
这一政策规定涉及到部分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希望你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以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