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 |
|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标字[2002]254号【发布日期】2002.10.21【实施日期】2002.10.2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2]1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手机 13917766155 | QQ:2273847979 | 微信号:huiyinlaw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