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2]299号【发布日期】2002.09.29【实施日期】2002.09.2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请示》(深劳报[2002]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由其原所在单位给子一次性补贴。因流动到企业的公务员与原所在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不在《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