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38号【发布日期】2002.04.09【实施日期】2002.04.0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四川、陕西省(市)司法厅(局):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国及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已将代表执业证的发放和登记注册移交我部。现将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的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1.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首席代表、代表)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印制,各省、市司法厅(局)加盖钢印颁发。
2.代表处变更或增派常驻代表,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省、市司法厅(局)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省、市司法厅(局)初审同意,转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核准后,持核准通知前往代表处所在地省、市司法厅(局)领取代表执业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