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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已试开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及常驻代表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2号【发布日期】2002.01.15【实施日期】2002.01.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山东、福建、四川、辽宁司法(厅)局: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第338号令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本条例施行前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已经试开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以及试执业的代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现将已试开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及试执业的常驻代表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申请及办理审批、登记时间:各办事处应于3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你(厅)局,你(厅)局初审合格后,于4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司法部于5月15日前颁发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执业证及常驻代表执业证。代表处及代表获得执业证后2日内到你(厅)局办理注册登记。

二、各办事处重新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由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申请书(代表处名称以现正在试开业的办事处为基础);2.对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确认及授权;3.首席代表及代表上年度在律师执业登记地所属的律师协会的注册记录及无处罚记录的证明;4.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办事处各自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已合并或重组,需对办事处进行变更的,应遵守《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并应提交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材料以外的下列材料:1.主要合伙人签署的变更事项说明;2.合并或重组章程(或协议);3.主要合伙人以及负责亚洲或中国事务的合伙人名单;4.本律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证明材料。

四、对于需要同时更换首席代表或增派常驻代表的,参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一并进行。

五、本年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年检工作与重新审批合并进行,年检材料仍按原规定提交。

六、办事处在华开业期间,有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行为的,不予登记。

七、办理重新申请及审批手续期间,不影响各代表处正常开业。

本通知第二条第2、3项、第三条所有各项须经公证和认证。上述申请材料应一式三份并附中文译文,分别装帧。

试开业的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重新申请、审批手续及年检工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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