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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2002]5号【发布日期】2002.09.12【实施日期】2002.09.1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供是否适用〈律师法〉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的请示》(苏司法〔200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妨碍了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应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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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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