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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真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2002]8号【发布日期】2002.11.04【实施日期】2002.11.0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获取利益的行为如何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请示》(京司文[2002]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制造并出具假收费凭证、假合同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一应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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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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