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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企业能否跨地区举办拍卖会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市字[2003]第71号【发布日期】2003.06.04【实施日期】2003.06.0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拍卖企业能否跨地区开展一次性拍卖活动的请示》(苏工商〔2003〕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拍卖企业可以跨地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拍卖业务,举办拍卖会;拍卖企业跨地区举办拍卖会属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只要其不设立常设经营机构,则不需办理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拍卖企业跨地区举办拍卖会应当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的规定,到拍卖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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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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