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市字[2003]第115号【发布日期】2003.09.08【实施日期】2003.09.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合[2002]9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个别拍卖企业接受竞买人的委托,代表竞买人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这种既接受拍卖委托人的委托,同时又接受竞买人委托的双向代理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客观上危害了委托人及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为了正确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此向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了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作为买受人参与竞买;二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竞买。违反《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可以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为维护拍卖秩序,同意你局意见,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竞买人委托,代表竞买人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