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工商外企字[2003]第75号【发布日期】2003.06.06【实施日期】2003.06.0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外〔2003〕1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适用《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经董事会决议或确认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
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致使董事会不能按法定程序召开的,按照《规定》第七条规定,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开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证明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申请人应依据《规定》第六条规定提交文件,其中免职、任职文件种类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确定,具体包括:有权委派方的委派文件、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文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