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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发布日期】2003.07.07【实施日期】2003.07.0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你们关于劳社厅函[2001] 44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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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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